社團法人臺灣防災產業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2年05月22日
中華民國106年04月12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7月23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防災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以整合國內防災產業鏈,共同推動並擴展國內外防災產業市場、落實實務防災技術及提昇我國防災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從事防災科技與實務技術整合,提昇我國防災科技之水準,擴展實務防災技術應用層面。
- 二、整合國內防災產業鏈各領域廠商,並擴展國內外防災產業市場。
- 三、舉辦防災產業研討會、防災產業展、產業交流、講習及宣導,參與並推動國際防災科技交流活動。
- 四、接受公民營機構團體防災相關業務之委託,並提供專業諮詢服務。
- 五、協助防災體系改進及防災實務之推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防災相關業務、產業或學術研究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得申請為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由本會理事兩人之推介),得申請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指派代表兩人,以行使會員之權利。
- 三、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捐助本會經費或以其他方式贊助或參與本會有關活動者,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 四、永久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從事防災相關業務、產業或學術研究具有一年以上經驗(且有兩位會員推薦者),並繳納永久會員會費者,得申請為永久會員。
- 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但贊助會員免繳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捐款之數額與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本會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提名理事會二人擔任副理事長,經理事會同意後任用之。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 三、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同理事、監事之任期。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物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以上各種會議均 由理事長主持之,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主持會議,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監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個人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貳萬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二、常年會費:個人一般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及其他。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孳息。
- 七、補助費。
-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會議規範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03月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2年05月22日台內社字第102020184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04月12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同意修正,並報經內政部106年06月02日台內團字第1060035217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07月23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同意修正,並報經內政部109年08月31日台內團字第1090043779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04月27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同意修正,並報經內政部111年06月07日台內團字第1110029616號函准予備查。